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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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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成立“山东大学教职工爱歌者协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9-12点击:

    各基层工会: 

    为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应广大教职工歌唱爱好者要求,经研究,决定成立“山东大学教职工爱歌者协会”。 

    中国教育工会山东大学委员会 

    2015年4月27日 

    附:山东大学教职工爱歌者协会章程 

    山东大学教职工爱歌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组织 

    第一条本组织定名为“山东大学教职工爱歌者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我校教职工中业余歌唱爱好者组成的隶属于学校工会的非营利性群众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协会宗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定,通过开展健康有益的歌唱活动,提高会员的歌唱水平,丰富校园文化艺术生活。 

    第二章会员 

    第四条凡学校在职教职工并认可本协会章程、热爱歌唱且有一定的歌唱水平,本人提出申请,经协会测试达到舞台独唱演出标准方可成为正式会员。 

    第五条会员的权利 

    (一)会员有了解协会宗旨,熟知协会章程的权利。 

    (二)会员有参加协会活动的权利和参加学校工会举办的各种歌唱活动的优先权。 

    (三)会员有对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四)会员有退会的权利。 

    第六条会员义务 

    (一)会员有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制度的义务。 

    (二)会员有参加校工会和协会的活动以及协助协会组织举办各种活动的义务,并认真完成校工会和协会安排的各项任务。 

    (三)会员有自觉维护协会声誉,按时缴纳会费的义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本协会执行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三年选举一次,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理事会成员: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艺术总监(若干名)。 

    第九条理事会职责 

    (一)制定协会的工作计划,负责各项日常事务、不定期召开会议。 

    (二)组织各项活动。 

    (三)审查使用情况。 

    (四)总结协会工作,并向全体会员及校工会汇报。 

    (五)推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艺术总监。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相关部门,并指定负责人。根据多数同意的原则对理事会成员进行调整。 

    第四章会费、活动资金的来源及使用 

    第十条会费是会员按照协会章程应该交纳的资金。 

    第十一条活动资金的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校工会提供的经费。 

    (三)各项赞助费。 

    第十二条活动经费使用范围:用于开展协会活动。 

    第十三条经费管理 

    协会经费由协会理事会统一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协会要定期公开账目,自觉接受会员质询。 

    第五章协会成员的管理及考核制度 

    第十四条协会会员应积极参加本协会的活动,不迟到、不早退、有事请假。对无故不到者,进行告诫,告诫无效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理事会成员各负其责,在各项活动中,要积极做好相应工作。 

    第六章协会活动 

    第十六条定期组织歌唱技能训练活动。 

    第十七条定期安排校内外歌唱交流活动。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协会应与校工会保持密切联系,自觉接受其领导。 

    第十九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条本章程解释权归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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