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层工会: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学校事业发展中凝心聚力的作用,更好地服务于广大教职医务员工,推进学校实现“由大到强”历史性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学校工会工作实际,现将建立健全我校基层工会组织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基层工会委员会
凡是建立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基层单位,根据党管工会原则,应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
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因工作变动、调离或退休等原因,岗位发生变动的,应进行调整补充,并明确其工作分工。
二、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职数配置
参照山东大学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的通知》(山大工字〔2016〕2号)规定,各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职数原则上按照以下比例配置:
教职医务员工数在50人以内(含50人),委员3人;
教职医务员工数在51至100人(含100人),委员5人;
教职医务员工数在100人以上,委员7人。
对于职工人数较多、分布不集中的部分基层工会,根据实际情况,为便于工作,可适当增加职数配置。
基层工会委员会设主席1人,视职数可设副主席、组织宣传委员、文体委员、女工委员、福利委员等,委员可兼任。
三、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条件及产生办法
(一)委员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强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
2.关心学校事务,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事业发展,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参与管理、监督能力。
3.勇于担当,乐于奉献,关心教职医务员工,热爱工会工作,具有较高群众威信。
4.遵纪守法,无违犯法规和党纪政纪问题;无师德失范行为;工作中无重大差错和责任事故。
(二)产生办法:
在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和调整补充委员工作中,要充分发扬民主。由所属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基层工会委员会在广泛征询会员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名单,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校工会审批。
四、工作要求
基层工会直接面向广大教职医务员工,是工会工作的基础,建立健全基层工会委员会是激发基层工会工作活力的组织保证。请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落实。
2020年10月15日前,完成基层工会委员会建立或调整补充工作,并将结果报校工会,同时报送工会委员会全体成员名单及分工情况(见附件,加盖公章纸质版和电子版信息)。无人员变化的基层工会委员会可不上报。
地 址:中心校区明德楼A505、506
邮 箱:xgh@sdu.edu.cn
联系人:徐老师 李老师
电 话:69335 69607
附件:山东大学基层工会委员会信息表
校工会
2020年9月23日